首页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合并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合并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合并为一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但不得违反《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