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第三节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节 第二章 行为及义务 第三节 资本协助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保持财务状况良好稳定,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持续的出资能力。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以及风险状况,指导保险公司编制资本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需求与资本补充能力相匹配。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不得接受其控制的保险公司以及该保险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的投资入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