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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200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 适用范围

二、 开业验收总体要求

三、 开业申请材料

(一) 开业申请书; (二) 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 公司章程; (四) 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 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 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精算师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财务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拟任统计责任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七) 公司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八)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等; (九)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十) 公司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计划和拟经营保险险种的计划书; (十一) 计算机设备配置和网络建设情况的报告; (十二)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开业验收标准

(一) 股权结构和公司章程 1、 注册资本足额按时到位。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2、 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1) 投资者应当具备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经营状况良好等条件。 (2)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各投资人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 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各股东之间具有… 3、 公司章程和治理结构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1)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和住所、注册资本、设立方式、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发起人名称及认购股份数、经营范围等事项。 (2) 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为主体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相互制衡、有效运行的内部治理机制以… 4、 具有与其他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二) 高管人员和业务发展 1、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2、 公司业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具有可行的经营规划和再保险计划,市场预测合理。 (三) 财务人员和财务制度 1、 设置专门的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拟任财务负责人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任职资格。 2、 公司设立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稽核)制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能满足保险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偿付能力评估要求的财务软件系统并能与业务管理系统实现无缝连接。 4、 注册资本保持完整,验资后未被抽逃或未被不恰当使用。 (四) 信息系统建设

五、 现场验收工作流程

(一) 筹备组汇报 1、 参会人员。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及筹备组负责人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 2、 汇报内容。筹备组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资本金到位情况、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内控制度建设、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部门设置及人员、产品开发及报备、财务管… (二) 验收组提问 (三) 现场检查 1、 办公场所、人员到位、营业安全性等情况检查。 2、 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等的掌握程度。 3、 业务系统运行状况检查。 4、 财务系统建设情况检查。 5、 计算机机房及设备状况检查。 6、 与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对接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