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病保险经营管理费用按照费用属性分为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大病保险发生的,能够直接归属为大病保险的费用,主要包括:大病保险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大病专用资产折旧、租赁费等;专门为大病保险业务发生的会… 第二十七条 共同费用是指与大病保险业务直接相关,但不能全部归属于大病保险业务的费用。共同费用的类型主要包括:兼职大病保险工作人员的薪酬及福利;资产占用费含办公职场租赁及相关… 第二十八条 大病保险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应当按照预期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不得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福利等不得纳入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 第三十条 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等;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大病保险业务不得产生业务招待费和礼品费用。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