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业务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严格按照账户用途和类型划拨和使用资金。 大病保险业务账户不得用于大病保险业务之外的其它用途。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