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大病保险业务资金管理的总体原则是收支分离、安全高效。 第五条 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业务,应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业务收入账户和赔付支出账户,严格按照账户用途和类型划拨和使用资金。 第六条 保险公司开设大病保险业务账户应由总公司审批。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收付费管理相关要求,实行大病保险业务非现金给付,确保大病保险资金安全。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大病保险保费收入上划和赔款支出下拨机制,确保大病保险资金的安全,提高大病保险资金运用效率。 第九条 大病保险项目可按实际现金流量结余为基础分摊投资收益,但应留足备付金确保及时进行理赔服务。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