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投标行为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管。对投标价格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承保条件不合理,存在重大亏损风险的,保监局要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监管措施防止恶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