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投标行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保险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投标行为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管。对投标价格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承保条件不合理,存在重大亏损风险的,保监局要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采取监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