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大病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公司每年按照大病保险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 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后应向社会公布保障责任和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