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可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大病保险示范条款制定大病保险专属产品条款,大病保险专属产品的定名应当符合下列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说明性文字”+“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专属产品报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备案。 保险公司不得以其他产品承保大病保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