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强化对大病保险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加强保险公司从业资格审查以及偿付能力、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结合实际通过多种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在宣传大病保险时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减少或夸大保险责任,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注重数据积累,提升费率测算和准备金评估的科学性。对于赔付率过高或过低的项目应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提示。 第五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完整、准确、及时上报大病保险业务相关数据、经营情况和档案文件。 第五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大病保险业务的监督,并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向社会公布大病保险实际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对下述情况严肃问责,并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移除出大病保险名单的,3年内不再将其列入名单。 第五十九条 支持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满意度为核心的大病保险服务测评体系,测评体系应具备定性、定量两方面标准,涵盖基础管理、理赔质量和效率、信息查询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