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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7年9月7日发布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监发〔2007〕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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