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合规的外部监督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合规的外部监督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调整风险综合评级; 调整公司治理评级; 监管谈话; 行业通报; 其他监管措施。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