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调整风险综合评级;

调整公司治理评级;

监管谈话;

行业通报;

其他监管措施。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