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合规报告。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合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合规管理状况概述;

合规政策的制订、评估和修订;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的情况;

重要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

合规评估和监测机制的运行;

存在的主要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

重大违规事件及其处理;

合规培训情况;

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其他。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报送综合或者专项的合规报告。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根据辖区内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书面报告合规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