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正当理由。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