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保险公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业务部门指保险公司设立的负责销售、承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