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分支机构撤销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 第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审慎决策、程序规范、控制风险,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由拟撤销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第三十九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