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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由拟撤销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撤销申请书;

保险公司同意撤销该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及其他保障消费者权益具体安排情况说明;

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