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分支机构撤销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分支机构撤销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具备基本经营条件、服务能力严重欠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形,或因战略调整撤销分支机构,应提出分支机构撤销申请。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