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开业的,颁发保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