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保险公司报告本办法规定的关联方的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及时进行更新。 引用法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