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包括:
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