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包括:

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