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