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