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
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