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2021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穿透计量(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穿透计量方法 第十三条 非基础资产最低资本穿透计量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十四条 非基础资产穿透后,其底层资产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第十五条 底层资产的风险暴露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其在底层资产中的持有份额,以准确计量底层资产的风险暴露。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确定底层基础资产的基础因子RF0和特征系…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非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层级确定交易结构风险特征系数Kp: 第十九条 对于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在计算其底层资产最低资本时,设定特征系数k1,赋值为-0.2。 第二十条 人身保险公司持有的非基础资产穿透后,其底层资产中的固定收益类基础资产不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财产保险公司持有的非基础资产穿透后,其底层资产中的境内债券资产和利率… 第二十一条 非基础资产的表层资产为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单独计量表层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二条 非基础资产的表层资产风险暴露EX表层资产为其认可价值。 第二十三条 非基础资产的表层资产基础因子RF0根据非基础资产的信用评级赋值如下: 第二十四条 非基础资产的各项底层资产的最低资本、表层资产的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豁免穿透的非基础资产最低资本和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最低资本,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