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021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各业务类型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准备金风险,是指由于已发生未决案件在未来的赔付金额及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导致赔付金额可能超过准备金金额,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二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为该业务类型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车险的基础因子RF0=0.123。 第二十四条 财产险的基础因子RF0=0.561。 第二十五条 船货特险的基础因子RF0=0.604。 第二十六条 责任险的基础因子RF0=0.433。 第二十七条 农业险的基础因子RF0=0.441。 第二十八条 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基础因子RF0=0.605。 第二十九条 短期意外伤害险的基础因子RF0=0.251。 第三十条 短期健康险的基础因子RF0=0.269。 第三十一条 短期寿险的基础因子RF0=0.193。 第三十二条 其他险对应的基础因子RF0=0.17,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经营期限不足无法计算特征系数的,ki=0。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