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劳合社(中国)应当参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每年对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自评估,并在每年第… 第二十二条 劳合社(中国)应当加强对劳合社(中国)整体和各承保部的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劳合社(中国)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要求开展现金流测试,计算劳合社(中国)整体的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覆盖率。 第二十四条 劳合社(中国)的各承保部、公司层面以及公司整体的偿付能力应当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劳合社(中国)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银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