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0号: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劳合社(中国)的各承保部、公司层面以及公司整体的偿付能力应当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