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六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六节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六节 非保险领域风险 第九十八条 保险集团应当加强非保险领域风险的管理,识别和评估非保险成员公司经营活动对保险集团及其保险成员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九十九条 保险集团应指定非保险领域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识别、监测和防范非保险成员公司的业务活动对集团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一百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投资非保险领域的决策和管理流程,根据专注主业的原则,慎重从事非保险领域投资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非保险领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管理流程、审批权限及职责划分,定期评估非保险领域投资的风险暴露,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集团应当加强对银行、证券、信托、房地产、信息技术、互联网等成员公司的股权管理和风险监测,及时对集团的多元化战略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集团应当建立保险成员公司与非保险成员公司的资产、流动性等隔离制度,对非保险成员公司的投资不得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 第一百零四条 保险集团非保险领域风险牵头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保险集团高级管理层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非保险领域风险的评估及管理情况。 第九十七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