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基本情景下,季度压力测试中下一季度末或年度压力测试中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的,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或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详细说明拟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实施计划,并提供管理措施实施后的偿付能力指标预测值。
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可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等措施,并可向保险公司了解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对出现上述情况的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可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等措施,并可向保险公司了解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