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2021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压力测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将压力测试嵌入公司经营决策环节,基于压力测试结果识别和控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每年评估和校验压力测试模型、预测方法和关键假设,确保公司整体压力测试体系科学、有效。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的相关要求,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列报季度压力测试结果及相关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年度压力测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十七条 年度压力测试报告应经保险公司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压力测试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年度压力测试报告须经独立第三方机构审核。独立第三方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压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除… 第三十九条 基本情景下,季度压力测试中下一季度末或年度压力测试中任一会计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的,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 第四十条 压力情景下,季度压力测试中下一季度末或年度压力测试中会计年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者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的,保险公司应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或… 第四十一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和年度压力测试报告中的预测假设、测试方法、自选风险因素、管理措施等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压力测试方法不科学、结果不审慎,未能… 第四十二条 银保监会可根据保险公司压力测试结果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