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