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转让全部保险业务,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的,应当在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办理保险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公司转让部分保险业务,涉及保险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保险公司转让部分保险业务,涉及保险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转让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