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再保险、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保险公司转让保险业务,不得违反《保险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