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转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进行评估,确保充分、合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