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虚构保险合同、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