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