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依法解散、撤销或破产,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