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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变更股权分配或出资比例;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住所;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分立、合并;

解散、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