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变更股权分配或出资比例;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住所;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分立、合并;
解散、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变更股权分配或出资比例;
变更组织形式;
变更住所;
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业务范围;
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分立、合并;
解散、破产;
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