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