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开业申请报告;
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3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