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