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人员的。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