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或者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