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从业人员,离开该机构后被发现在该机构工作期间违反有关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