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