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5%缴存;保险公估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保险公估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