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公估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